写在前面
2026年7月24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同日甩出两个重磅文件: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(实体规则)和税务总局2026年第15号公告(征管规则),把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框架完整搭起来了。
这事的背景很简单:这些年不少人通过离岸信托做财富传承和跨境资产配置,但因为离岸地信息不透明、税负极低,相当一部分实质上就是在转移资产、避税。两个公告的出台,标志着离岸信托"无法可依"的时代结束了。
下面我从实务角度,把三个环节的税怎么算、什么时候报、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,逐一拆解。
一、谁要纳税?
先理清适用主体:
- 中国税收居民个人——全球所得征税,不管信托设在哪儿
- 非居民个人——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装入离岸信托
- 特殊情形:非居民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,但实际由居民个人控制的,视同居民个人装入,由该居民个人纳税
注意一个关键点:即使已经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长期居留权,只要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,仍可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。这点在答记者问里写得明明白白,堵住了"改了国籍就不用交税"的幻想。
二、三个环节,各怎么交税?
1. 设立环节——装入财产视同转让
把公司股权、股票、房产等装入离岸信托,视同转让财产。
计算公式:应纳税所得额 = 装入时市场价值 - 财产原值 - 合理费用
税率:20%,按"财产转让所得"计税
申报时间:
- 居民个人: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
- 非居民个人:次月15日内
2. 存续环节——信托收益按年征税
这是最容易被忽视、也是影响最大的环节。核心逻辑:不管信托有没有实际分配收益,只要产生了收益,就要按年缴税。
收益分为两类:
- 财产转让所得:转让股权、股票、房产等产生的收益,同一纳税年度内盈亏可以互抵,但亏损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
- 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:各项其他所得的总和
税率统一为20%。已按规定缴过税的部分,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。
申报时间: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,申报上一年的税。
3. 终止环节——清算收益一次性征税
信托到期或因故终止时:
- 对居民个人装入的信托,以全部清算收益按"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"缴税,20%
- 对非居民个人装入的信托,获得分配财产的居民个人按所获财产的市场价值缴税,20%
如果缴税有困难,可以申请5年内分期缴纳,但必须在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备案。
三、几种特殊情形
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
转入非居民当天,视同离岸信托终止,需要做税收清算。次月15日内申报。
居民个人死亡
- 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:受托人在死亡次月15日内申报
- 由其他居民承继:承继的居民个人继续按规定按年申报
多个个人装入同一信托
各算各的,分别申报。但有意思的是:居民和非居民共同装入同一信托的,全部视为居民个人装入——这招挺狠,直接堵住了通过混搭来规避居民纳税义务的操作。
四、历史问题怎么处理?(重中之重)
这是很多已经设了离岸信托的人最关心的问题。公告给了宽限期:
| 情形 | 追溯期限 | 申报期限 | 滞纳金 |
|---|---|---|---|
| 设立环节未缴税 | 2023年1月1日起 | 公告实施起90日内 | 不加收 |
| 2026年前信托收益未缴税 | 不区分所得项目 | 公告实施起90日内 | 不加收 |
| 金额较大的 | 可延长追缴 | 税务机关依征管法确定 | 按规定 |
简单说:2023年以前的设立环节税款不再追征;2023-2025年的税款,给了90天窗口期,赶紧补,不收滞纳金。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。
但要注意:2023年1月1日以前的收益分配环节税款,如果金额较大,税务机关仍可依据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。
五、申报要准备什么?
手续相当详细,首次申报需要准备:
- 信托契约或类似法律文件
- 装入财产明细及公允价值评估报告
- 财产原值证明材料
- 受托人基本信息及身份证明
- 信托受益人信息
- 离岸信托财务报表
- 所有外文资料必须附中文翻译件
填报的表单包括:《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》(B表)+《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》+《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》
六、反避税的三大杀招
21号公告的反避税条款非常硬核:
- 实质重于形式:通过他人或组织代持装入财产的,视同本人装入
- 穿透征税:未分配收益以及囤积在境外受控实体的收益,全部纳入征税范围
- 视同分配规则:信托财产为居民个人债务提供担保、代付费用、无偿使用信托财产、通过第三方输送利益……统统视同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
这三条基本覆盖了常见的规避手段。
七、境外已缴税款可以抵免
如果在境外已经缴纳了与离岸信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,可以在中国办理境外所得申报时申请抵免。这是避免双重征税的合理安排。
八、实操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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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经设了离岸信托的:抓紧在10月22日(公告发布后90天)之前梳理清楚2023年以来的税款情况,该补的赶紧补。窗口期不收滞纳金,这是最大的让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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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在规划离岸信托的:重新评估税务成本。以前很多架构设计的核心假设是"税务机关管不着",现在这个假设不成立了。设立环节交一次20%,存续期间每年按收益再交20%,整体税负不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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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托人的角色很关键:公告明确要求受托人准确核算收益情况、协助申报。境外受托机构能不能配合、愿不愿意配合,是个现实问题。在选受托人时要把这个因素考虑进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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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档留存是底线:所有外文资料要有中文翻译件,装入财产的评估报告要准备好,财产原值的凭证要保留。缺资料就没法证明"合理费用",那税基就大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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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红缴税豁免期截止:2026年1月1日起,离岸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正式按新规征税。对2026年前未分配收益的处理——公告给了90天窗口期按"利息股息红利所得"一次性打包补税。
总结
两个公告的出台,本质上是把离岸信托从"灰色地带"拉回了"阳光底下"。对于已经通过离岸信托做财富安排的群体,核心任务是抓住90天窗口期完成历史合规;对于正在考虑的,需要重新算账——税务成本已经不是"零"了。
以上分析基于公告和官方解读,具体个案情况差异大,建议结合实际架构咨询专业税务顾问。
免责声明: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,不构成具体税务建议。涉及实际操作请咨询专业机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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