写在前面
2026年7月27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)。
这份公告的核心是**“有废有立”**:一方面废止了执行了几十年的老减免政策(含1989年制定的电力行业用地免税规定),另一方面新增了8类安全设施和公共用途用地的免征待遇。
对于电力公司、油气企业、煤矿和矿山企业来说,这次调整直接影响土地使用税的计税范围和税负水平。
一、旧减免:分两年过渡,最终全额征收
根据公告第一条,对按老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土地:
| 时段 | 政策 |
|---|---|
| 2026年9月1日 - 2027年8月31日 | 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|
| 2027年9月1日起 | 全额征收,老规定同时废止 |
所谓"老规定",主要是指(89)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。1989年制定的电力行业用地免税政策,执行了37年,终于要在2027年画上句号。
一年半的过渡期给了企业充分的缓冲——不是"断崖式"取消,而是两年阶梯递减。
二、新增8类永久免征用地
公告第二条列出了一份详细的免征清单,自2026年9月1日起,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、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以下用途的土地,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:
| 行业 | 免征用地类型 |
|---|---|
| 石油天然气 | 工矿区内消防、防洪排涝、防风防沙设施用地;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、公路用地 |
| 油气长输管道 | 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 |
| 水电站 | 水库淹没区、大坝、堤防护坡、航道、增殖放流站、过鱼设施、灌溉泄洪设施用地 |
| 核电站 | 堤防、护坡用地 |
| 火电厂 | 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、公路用地 |
| 供电企业 | 输电线路(含杆塔基础)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 |
| 煤炭企业 | 炸药库安全区用地;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、公路、公园和绿化带用地 |
| 矿山和建材企业 | 炸药库安全区用地 |
此外,上述用地的项目建设期间也可免征。
两个关键点:一是必须是用于特定安全/公共用途的土地,不是所有厂区土地都免;二是项目建设期间同样免征。
三、税务管理要求
公告第三条强调了合规要求: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政策时,必须留存备查以下资料:
- 不动产权属证明
- 临时用地批复
- 项目立项规划文件
- 土地用途证明
“自行申报享受、资料留存备查"意味着不需要税务机关事前审批,但税务稽查时必须拿得出材料。
四、实务影响
对电力企业
火电厂和供电企业的铁路专用线、公路用地、输电线路用地,从2026年9月起免征——这是明确的利好。但厂区内一般用地,一年过渡期后就要全额缴税了。
对油气企业
管道线路用地、施工临时用地获得免征,对长输管道项目成本控制是一大利好。工矿区的安全设施用地同样免征。
对煤炭和矿山企业
炸药库安全区用地是强制性的安全投入,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合理的政策倾斜。厂区以外的铁路线、公园绿地同样免征。
五、总结
第22号公告的核心逻辑是”规范存量、优化增量":
- 存量方面:执行了几十年的老减免政策给一年半过渡期后废止
- 增量方面:新增8类安全设施和公共用途用地的永久免征
对能源资源企业而言,2026年9月1日前要准备好两件事:
- 梳理现有土地用途,区分哪些属于新增免征范围、哪些即将恢复征税
- 整理备查资料,确保不动产权属证明、立项文件、用途证明齐全
免责声明: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,不构成具体税务建议。涉及实际操作请咨询专业机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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